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1〕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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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1〕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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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黔发改收费〔2021〕72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 积极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贵法委发〔2021〕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根据“上位法效力优先”的原则,《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251号)附件“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第六条(除第1款外)、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办法附件2等的相关规定与《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符,而不再适用。

二、《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从法律层面对物业服务合同做出更权威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251号)。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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