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10月26日省发展改革委第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确保决策依法合规,根据《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委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报请上级决策机关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决策草案的起草提交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委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起草或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起草或编制全省宏观调控和改革、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议和政策;
(三)起草涉及我委职责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代省委、省人民政府起草的重要文件;
(四)制定涉及我委职责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制定省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安排计划、各类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相关调整方案;
(六)提出全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七)审批或核准我委权限内《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办法》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
(八)取消、下放我委审批权限和事项,优化审批流程规定;
(九)制定和调整全省性关系重大民生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定价及相关价格政策;
(十)制定和调整《贵州省定价目录》的收费目录、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标准;
(十一)制定和调整《贵州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内容、级别、形式,以及纳入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审办法;
(十二)制定和调整《贵州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听证项目和听证组织部门;
(十三)以我委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服务事项;
(十四)以我委名义签订的重大合同;
(十五)《省发展改革委工作规则》列明除本条第一款外需上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为重大事项的事项。
第四条 委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重大行政决策要尊重客观规律,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基础性和战略性相结合。
(二)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决防止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决策行为。未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或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三)民主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经委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原则。
第五条 委重大行政决策前期工作主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承办处室(单位)应开展系统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起草建议文稿。各承办处室(单位)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建议文稿。
(三)征求意见。根据决策涉及的内容,采取在委门户网站公布、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委内各处室、各相关部门、系统内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学者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与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适当方式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四)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由决策承办处室(单位)负责落实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五)合法性审查。起草文稿应当由委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公平竞争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在集体讨论前应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或牵头起草文稿的处室(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填报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提交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备存。
(七)集体讨论。承办处室(单位)制定本规定第三条明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上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进行集体讨论,一次性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程序送审或印发实施;需修改的待完善后按程序送审或印发实施。
第六条 委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按职责做好决策信息网上填报相关工作。
第七条 委重大行政决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材料准备。承办处室(单位)将需提交委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审议的议题文稿、起草说明(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规定,相关省区市做法,审核前置条件具备情况、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情况、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以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送办公室形成议题目录,报委主要领导审定。
(二)会前酝酿意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材料应于会前1日内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三)充分发表意见。委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由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分管领导或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对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
(四)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五)形成记录。委办公室、牵头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情况,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建档归卷,以备核查。
第八条 委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委重大行政决策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应当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时通过机关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委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情况,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后评估。
第十一条 报请上级决策机关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或者修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或者修改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及时提交研究论证报告,同时提出决策草案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建议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审定后,由承办处室(单位)商委法制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论证后,形成决策事项建议目录报决策机关审定。
第十四条 经决策机关审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后,我委作为决策事项建议承办单位的,决策事项建议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按照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时开展决策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承办处室(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承办处室(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第十五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讨论。
第十七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将决策草案(送审稿)送委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通过后,上报决策机关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承办处室(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全面、客观、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机构和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省发展改革委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或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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