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15号提案的答复(黔发改提复字〔202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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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15号提案的答复(黔发改提复字〔202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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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330144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7-20 15:15:18
文  号: 黔发改提复字〔2020〕11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15号提案的答复(黔发改提复字〔2020〕117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二会议

1215提案答复

黔发改复字〔2020117

骆地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皮滩电站留存部分电量支持余庆发展经济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电力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构皮滩水电站基本情况

贵州乌江构皮滩水电站(以下简称构皮滩水电站)是国家“十五”重点工程,是我省实施“西电东送”战略的标志性工程。电站位于余庆县境内是乌江流域梯级滚动开发的第五级,上距乌江渡水电站137公里,下距河口涪陵455公里,控制流域面积43250平方公里,占全流域的49%。电站主要任务是发电,兼顾航运、防洪及其他综合利用。水库总库容64.54亿立方米,调节库容29.02亿立方米,正常蓄水位630米。电站装机容量5×60万千瓦,设计多年平均发电量96.82亿千瓦时,电站于2009年建成发电。

构皮滩水电站属于清洁能源发电机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157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44 号)要求,其发电量实行全额保障性消纳。但由于构皮滩水电站属于多年调节库容,其承担着乌江流域下游水电站来水发电调节功能,客观上不可能实现满负荷发电,而且该流域于2019 年实现全线通航后,也需要水电站保持高水位运行,不可能实现5 台机组300 万千瓦全部运行。从近几年来水情况看,20122018年构皮滩水电站以上乌江流域来水量平均偏枯12%,导致构皮滩水电站发电量低于规划的设计值。我省严格执行国家清洁能源消纳政策,在来水正常年份,通过优化乌江流域梯级发电,构皮滩水电站无弃水风险,不存在水力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而白白浪费的情况。

二、电价管理权限及留存电量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央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上网电价以及销售电价均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留存电量价格政策是国家针对个别地方在特殊时期出台的特殊政策,不可复制和延续。因此,在现行状况下,争取构皮滩水电站留存电量没有政策依据。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目前未考虑制定留存电量价格政策。

三、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有关建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指出,推进电力交易体制改革,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多方直接交易,对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赋予自主选择权,确定交易对象、电量和价格,市场交易价格由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

目前,我省水电装机占比30%左右,其发电量与我省的居民、农业等低电价用户电量基本相当。因此,在交叉补贴妥善解决之前,我省水电主要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等低电价用户的用电需求及解决大量的交叉补贴,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因此,按照国家电改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建议余庆工业园区内企业与省内火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或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用市场化机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促进余庆工业发展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630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冯绍军;联系电话:0851-8528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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