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发改投资[2007]3676号)的要求和规定,为支持我省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增加实物配租房源,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是各地人民政府事权,所需建设资金以各地为主,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给予适当补助。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建廉租房项目的审批(备案)、管理和投资安排。
第三条 政府投资新建的廉租住房房屋产权属当地人民政府所有,由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和补助标准,根据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有关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并尽可能和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统筹考虑,分年度进行安排。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当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和生活,原则上应选择在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等配套条件比较完善的区域内建设,主要考虑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
第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应明确用地数量、面积,单独列出,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保证供应。严禁以廉租住房名义取得划拨用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住房等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
第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廉租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第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设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节能、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投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三通一平费,房屋主体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按小区规划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建设费。
(三)项目前期工作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
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上述费用应按比例分摊。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廉租住房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保障计划,结合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房源等落实情况,编制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可采取统一建设或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的方式。
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初步设计;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在审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时,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包括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概算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批准的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时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金融部门应优先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廉租住房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地方财政预算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资金、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政府廉租住房售房收入,以及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标准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安排。具体补助额度根据当年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情况并结合当地在建廉租住房面积确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廉租住房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廉租住房须经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后实施。在廉租住房建成后,以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水平标准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可对项目建设期内的贷款予以贴息补助。
廉租住房可以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格将廉租住房出售给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廉租住房售房收入中,属政府资金投入的部份,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五章 计划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廉租住房项目所在地已经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制订了解决当地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对象、标准和方式,编制了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
(二)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资金已纳入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度预算,建设用地已落实。
(三)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并正式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廉租住房,申请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贴息补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规定完成了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
(二)廉租住房项目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建成。
(三)已经以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水平标准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编报申请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计划,逐级上报。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特区)上报的申请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计划进行审查汇总,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年度廉租住房申请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计划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建设厅、财政厅等部门对上报的计划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下达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计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当地按计划组织实施。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提交项目上半年和全年的实施情况报告,报各市(州、地)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各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对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审查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以及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工程招标情况、工程形象进度以及工程管理措施等。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建设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计划中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和检查,发现问题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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