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委行政许可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许可内容
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五、申请材料
业务事项名称: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所需材料(一式二份):
(一)申请报告
按权限核准,由投资主体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中央在黔企业和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项目效益及风险情况分析;
4、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5、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二)申请报告附件
1、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2、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5、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双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性协议等文件;
6、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信息报告。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2)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3)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4)工作时间计划表。
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
(三)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省发展改革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报材料审查
本委实行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申请人向本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其申请材料由委办公室统一接收。委办公室填写《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一起转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对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
2、项目是否已经完成了应履行的相关手续。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处室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委办公室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注明日期,加盖本委行政许可专用章。
经审查,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内的,委办公室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日期,加盖本委行政许可专用章,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申请内容审查
1、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处室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处室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主办处室承办人和责任人在《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上签字后连同所有材料转协办处室复审。如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书面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依法举行听证。
2、复审。协办处室对材料进行复审。同意主办处室意见的,签字后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主办处室。不同意主办处室意见的,应与主办处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签字后转主办处室。
3、审定。委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提出意见,在《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上签字,连同申请材料一起转主办处室。
(三)决定
审查结束后,主办处室根据审查结果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行政许可时限
行政许可决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计时。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由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所需时间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准文件。自核准之日起两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投资主体凭省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许可项目不收取费用。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完毕,主办处室应及时将该行政许可决定书电子文档交委办公室上网公布。
十六、档案管理
主办处室应指派专人负责对所办行政许可事项材料进行归卷,制作案卷夹,列明卷内材料目录清单,包括本行政许可涉及的所有材料。完结后立即送委办公室统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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