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委行政许可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许可内容
省级管理权限内省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批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
(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项目已获得审批(核准、备案),列为省重点项目;
(二)满足邀请招标的相关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业务事项名称:省级管理权限内省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批准。
所需材料(一式二份):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审批(核准、备案)机关、资金来源、出资比例,项目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拟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说明;
(二)申请报告附件:项目已获得审批(核准、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列为省级重点项目相关文件的复印件;满足邀请招标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省发展改革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报材料审查
本委实行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申请人向本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其申请材料由委办公室统一接收。委办公室填写《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一起转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对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
2、项目是否已经完成了应履行的批准手续;
3、是否符合邀请招标的相关条件;
4、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处室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委办公室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注明日期,加盖本委行政许可专用章。
经审查,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内的,委办公室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日期,加盖本委行政许可专用章,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申请内容审查
1、预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处室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处室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主办处室承办人和责任人在《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上签字后连同所有材料转协办处室复审。如发现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书面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依法举行听证。
2、复审。协办处室对材料进行复审。同意主办处室意见的,签字后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主办处室。不同意主办处室意见的,应与主办处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签字后转主办处室。
3、审核。分管委领导根据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提出意见,在《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上签字,连同申请材料一起转主办处室。
4、请示。主办处室根据审核意见制作请示文件,经委领导批准,由委办公室报省人民政府。
(三)决定
省人民政府对省发展改革委的请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邀请招标的批复。省人民政府不同意邀请招标的,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行政许可时限
省发改委办理本行政许可审查时限为20个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计时。如2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由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在本项目实施全过程中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按批准文件开展邀请招标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完毕,主办处室应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交委办公室上网公布。
十六、档案管理
主办处室应指派专人负责对所办行政许可事项材料进行归卷,制作案卷夹,列明卷内材料目录清单,包括本行政许可涉及的所有材料。完结后立即送委办公室统一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