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本委行政许可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许可内容
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三)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令2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有关反垄断的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业务事项名称: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
所需材料(一式二份):
(一)申请报告:
按权限核准,由投资主体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属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由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省发改委核准的,由所在地市、州、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中央在黔企业和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由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以及各投资方详细情况;
2、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万美元,折合万元人民币),采购国产设备及金额(万元人民币);
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流程、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投资使用方向;
4、项目产业、行业准入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的规定;
5、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资源开发方案、资源利用方案、资源节约方案等;
6、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7、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8、环境影响评价;
9、节能方案分析: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10、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11、经济影响分析: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行业影响分析、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12、社会影响分析:社会影响效果分析、社会适应性分析、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
13、涉及进口和国内采购的项目自用设备详细清单(包括设备的型号、总价、单价)。
(二)申请报告附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合同、章程,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5、依法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出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7、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8、对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节能分析篇(章)进行评估。
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如有符合相关规定的进口设备以及国产设备的,可以在项目申请报告得到核准后,编写“××项目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申请”以及“××项目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的申请”,并附设备清单(格式附后)报送我委。由我委出具项目确认书。项目单位依据项目确认书办理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增值税退税手续。
附:1、××项目进口设备清单格式
2、××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格式
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省发展改革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报材料审查
本委实行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申请人向本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其申请材料由委办公室统一接收。委办公室填写《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一起转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对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
2、项目是否已经完成了应履行的批准手续。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处室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委办公室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注明日期,并加盖本委行政许可专用章。
经审查,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内的,委办公室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日期,加盖本委行政许可专用章,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申请内容审查
1、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处室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办处室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主办处室承办人和责任人在《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上签字后连同所有材料转协办处室复审。如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书面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依法举行听证。
2、复审。协办处室对材料进行复审。同意主办处室意见的,签字后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主办处室。不同意主办处室意见的,应与主办处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签字后转主办处室。
3、审定。分管委领导根据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提出意见,在《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表》上签字,连同申请材料一起转主办处室。
(三)决定
审查结束后,主办处室根据审查结果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文件;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行政许可时限
行政许可决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计时。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由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所需时间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准文件。自取得核准文件之日起两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出口及税收等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行政许可信息公开
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完毕,主办处室应及时将该行政许可决定书电子文档交委办公室上网公布。
十六、档案管理
主办处室应指派专人负责对所办行政许可事项材料进行归卷,制作案卷夹,列明卷内材料目录清单,包括本行政许可涉及的所有材料。完结后立即送委办公室统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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