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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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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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地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贵安新区配售电有限公司,各供电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共享新发展理念,有效保障居民基本用电需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政策试行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阶梯电价年度电量分档标准。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年度电量分档标准调整如下:第一档电量为3000(含)千瓦时以内;第二档电量3000-4700(含)千瓦时以内;超过4700千瓦时以上的用电量为第三档电量。
  二、各档电量电价维持国家规定的现行水平不变。各档电量电价仍按照现行水平执行,即第一档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4556元;第二档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5056元;第三档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7556元。
  三、执行时间。以上政策调整自2016年9月1日用电量起执行。
  四、电费计算。2016年9月1日前的累计用电量,仍然按照原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格〔2013〕325号)规定的年度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实行阶梯加价,累计用电量已超过第二档或第三档电量分档标准征收的加价电费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不再清算。
  2016年9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年度分档电量,用户当年累计用电量(含9月1日前用电量)对照调整后的年度电量分档标准实行阶梯加价,相应计算电费。
  五、其他事项。实施范围、免费电量政策、抄表时间、用电变更等相关事宜,仍按照原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格〔2013〕32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价格〔2013〕326号)、《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黔价格〔2012〕136号)规定执行。
  六、有关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政策实施的指导和监管,确保本通知规定的措施得到贯彻落实;供电企业要做好相关抄表计量的衔接工作,进一步改进居民用电服务,及时更新便民手册相关内容,加强对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完善内容的宣传,为居民用户提供便捷、详细的电量、电价、电费查询方法。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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