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听证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黔发改监调〔2025〕28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对《贵州省定价听证目录(2016年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形成的《贵州省定价听证目录(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5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听证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16〕1353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定价听证目录(2025年版)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6日
贵州省定价听证目录(2025年版) | ||||
序号 |
听证项目 |
听证内容 |
听证组织部门 |
备注 |
1 |
电力 |
居民生活用电销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省级以上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销售价格,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听证 |
2 |
管道燃气 |
居民生活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 |
省、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已制定配气价格并建立气源采购价格与销售价格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销售价格不再听证 |
3 |
城乡供水 |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
4 |
环境保护 |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实行村民自治,通过“一事一议”确定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除外 | ||
5 |
交通运输 |
收费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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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客运票价,巡游客运出租车运价 |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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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育 |
公办普通高中、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农村伙食费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农村伙食费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5+X”中“X”收费标准 | ||
7 |
文化旅游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游览场所门票、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省、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1.听证范围为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项目;2.景区内形成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除外 |
说明:
1.本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定价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退出《贵州省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2.凡列入本目录的定价项目,在制定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定价听证事项包括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制定本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3.定价听证由省、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贵州省定价目录》的权限规定组织开展。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由定价机关提起,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可以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4.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州”指自治州,“县”指县(特区)及县级市。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城市主城区的区人民政府,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明确按照县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的,有关项目的定价听证由经明确的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5.本目录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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