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省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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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省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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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省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农村、商务、能源、广播电视、林业等主管部门,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压实行政监督部门监督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招标投标领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了《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省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职责分工

(一)项目审批职责。具有项目审批权限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权限内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同步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核准,并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同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一经批准,项目业主(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招标方式,确需变更招标方式的,应报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

(二)监督职责和范围。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规定,按照“管行业就要管招标投标”和“属地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各级工业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农村、商务、能源、广播电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详见附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辅助监管职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项目进场交易提供全流程见证和服务。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见证,对违规行为予以提醒、劝阻并计入交易档案,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提供协助;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交易行为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承担交易进场登记、平台资源安排、评审专家抽取和评价、交易秩序管理、交易监督模型搭建、建立交易主体信息库、档案管理等相关服务工作;不得代行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和行政监督权,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阻碍和排斥市场主体入场交易。

(四)各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查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二、监督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方式。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方式主要包括在线监督、监督检查、异议或投诉处理、记录公告、信用监管等方式。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两种方式,以随机抽查方式为主,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要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监督措施。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和文件,

监督开标、评标,并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及时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询问监管对象有关情况,调查、核实中标结果执行情况等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三)辅助监管措施。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辅助监管职能,聚焦交易各方主体和交易活动重要环节,建立和完善异常交易行为监测预警功能,对发现的串通交易、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线索,及时推送监督部门并协助开展调查论证。

三、监督环节和对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主要对招标投标活动准备、开标、投标、评标、定标、合同履约等环节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中心等主体,包括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全流程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督内容和程序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履约阶段。

(一)招标阶段。1.招标项目资金是否已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是否取得批复文件;2.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是否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执行,是否擅自变更招标内容;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布;4.招标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是否提前发布招标计划;5.招标项目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6.属于法定暂停招投标活动情形的,招标人是否依法暂停。

(二)投标阶段。1.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情形;2.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3.投标人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开标阶段。1.开标时间、地点是否符合规定;2.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评标阶段。1.评标专家抽取及评标委员会组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4.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5.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定标阶段。1.招标人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2.招标人在审查书面评标报告等定标过程是否进行完整记录;3.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中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六)履约阶段。1.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2.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一致;3.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4.合同价款、签订时间、合同期限等合同订立信息是否按规定公开;5.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及违法发包、分包情形;6.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7.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存在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况。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在履行法定行政处罚和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职责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履行监督职责。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有机衔接,打通审批和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升一体化监管能力,强化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各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要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

(二)行政监督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职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行政执法时,要严格按照《贵州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应属于其他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做好案卷记录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移送。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清单要求和本地区监督职责分工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监督责任清单,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监督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事项,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明确监督部门和监督责任。对出现不担当不作为,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的部门,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部门,明确本地区监督职责分工。各市(州)本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于11月2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级监督责任清单明确的职责分工,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的决定进行动态调整。国家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3年9月26日印发的《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黔发改法规〔2023〕685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省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docx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


附件

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省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序号

监督领域

监督范围

行政监督

部门

备注

1

政府采购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财政部门


2

工业信息化领域

机械工程、冶金工程、化学工程、食品医药工程、生物工程、轻工业工程、电子工程、建材工业工程、工业节能工程、其他工业工程的技术改造工程不含新建〈改、扩〉项目及配套机电设备采购

工业和

信息化部门


3

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公用工程

1.房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涝、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

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公用工程

3.加油加气加氢站建设: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油加氢合建站、加气加氢合建站、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其中,对加油加气加氢站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进行监督。

4

交通运输

工程

1.公路工程: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普通省道、农村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公路构造物及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附属工程
2.水运工程: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3.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方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交通运输

部门


5

水利工程

水库工程(蓄水枢纽工程)、防洪工程、治涝工程、灌溉工程、农村供水工程、拦河水闸工程、引水枢纽工程、泵站工程(提水枢纽工程)、堤防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及维修养护工程。

水利(务)

部门


6

能源

煤炭(含煤层气、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电力(含火电、水电、气电、核电)、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含风能、光能、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

能源部门


7

农业农村

工程

农业建设工程、农村建设工程等

农业农村

部门

省农业农村厅下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实施监督。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局下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的项目,由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局实施监督。

8

机电产品

国际招标

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

商务部门


9

自然资源

工程

土地整治、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等

自然资源

部门


10

污染防治工程

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类工程建设项目

生态环境

部门


11

林业工程

1.“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含湿地保护修复项目)

2.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国家级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项目,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项目,管护用房建设项目等)

3.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监测设施建设项目、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装备建设项目等)

4.野生动植物保护监测能力提升项目和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等

5.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

林业部门


12

广播电视

工程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电影制作与影院工程,广播电视发射工程,广播电视传输工程,监测监管、融媒体、应急广播等技术系统、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等

广播电视

部门


13

国有企业

招标采购

招标采购货物和服务

由采购主体按照企业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对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按照招标项目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工业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农村、商务、能源、广播电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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