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法规〔20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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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法规〔20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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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发改法规〔2026〕10号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7


附件

贵州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统称“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发展改革委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采购)人(以下统称“招标人”)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省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建设单位管理、向评标评审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部门,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做好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能源、广播电视、大数据、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第五条 省评标专家库执行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评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所列条件,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入选评标专家库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省评标专家库,已入库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清退出省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经查实存在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违反廉洁履职规定的;

(四)被开除公职的;

(五)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被清退的评标专家终身不再聘用。因符合前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被清退的评标专家两年内不再聘用。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或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审;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评审前应签署相关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含聘用、挂职、借调人员等);

(二)作为投标人的在职工作人员,或者过去3年内与投标人有劳动关系的;

(三)任职单位与招标人为同一单位或者隶属关系,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四)参与过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编制以及意见征询、审核的;

(五)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选聘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全省统一的、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授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业人员入选省评标专家库,实行公开征集、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推荐单位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对被推荐人相关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本人专业、专长和入库标准申报评标专业,通过省评标专家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入库标准,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有关单位按照入库标准,对通过初审的专业人员进行终审。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通过终审的专业人员,应当参加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评标技能、职业道德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决定聘任入库并颁发评标专家资格电子证书,纳入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为三年,年满70周岁的,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续聘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入库标准对提出续聘申请的评标专家进行审核和开展履职测试、评估。合格的继续聘任,不合格的解除聘任关系。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专家库共享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从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在一个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没有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项目在非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开展评标活动的,招标人可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借用专家并承担主体监管责任。评标专家在借用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八条 在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抽取终端。抽取终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抽取终端管理体系、工作流程、评标专家抽取保密制度和抽取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二)有专职管理、使用和维护人员,管理、使用和维护人员名单应当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具有相对封闭的评标专家抽取用房、硬件设备和网络运行环境。

第十九条 省评标专家库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不得采集、复制、下载或备份评标专家信息。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抽取时间按照《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抽取评标专家后,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专家抽取程序如下: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登录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按照抽取要求提供和填报招标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抽取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抽取登记表、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和抽取条件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抽取条件合规性进行核实确定。抽取过程应当全程保密。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未按前款提供材料的,不得办理抽取事宜。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评标专家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由抽取终端记录不能到场原因,并进行补抽。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推广使用远程异地评标。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国家、省关于远程异地评标相关规定对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承担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责任,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省评标专家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廉洁自律承诺、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在库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可以结合评标专家履职和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测试。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工作,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制度。根据履职评价和考核结果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对评标专家开展履职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履职考核不合格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三十条 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不再符合评标专家入库具体标准,或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要与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建立评标专家违法犯罪、失信行为、党纪政务处分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机制,及时运用互通共享信息,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清退不合格评标专家。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六章  劳务报酬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二条 从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评标工作结束后,应当获得合理的劳务报酬。劳务报酬的支付应遵循“谁使用、谁承担”原则,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承担。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评标专家工作价值,制定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机制,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或在评标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支付任何费用,已经支付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如数收回。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省发展改革委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评标专家违反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调整出库,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入库推荐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根据专家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工作需要,可以查询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情况并作为参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不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评标专家管理的;

(二)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四)利用评标专家库开展其他业务谋取利益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设有抽取终端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抽取终端设置: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抽取申请予以拒绝的;

(二)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的;

(三)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的;

(五)由未备案的人员负责抽取操作事宜的;

(六)由于机构、场所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设置抽取终端条件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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