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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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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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为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比较优势,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33号)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除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外,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做规定的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停止执行。(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2、除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服务业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及时为服务业企业办理专项许可。(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3、除法律、法规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明确规定的外,服务业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3万元以上)即可,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5、凡母公司为服务业企业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6、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服务业项目和省、市确定发展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土地、环保及其他前置审批尚未办理完毕的,实行法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步登记,企业可申请先行办理经营范围核定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待企业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时,重新核定经营范围,赋予其经营资格,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7、在金阳新区开展经营活动,尚未取得土地、房产证件的,提交由金阳新区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8、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外,不限制农村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由属地工商部门予以备案登记,免予注册登记。(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9、简化连锁经营企业的证照办理手续。除药品、食品、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行业继续实行一证一照外,其他行业经营范围需办理前置许可审批的连锁经营企业,能够统一办理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二、大力扶持重点服务行业
    10、加快发展旅游业
    优先开发建设省、市重点旅游项目、景区的连接道路,并参照农村公路建设匹配比例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
支持旅游车辆更新,提高车辆运行质量,对旅游定点车辆减免客货附加费。(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旅游局)
    在奖励海外组团包机的同时,对组织境内包机在贵阳行政区域内住宿两晚并游览三处景区(点),游客人数为80(含80人)—110人的,每人给予40元奖励;110(含110人)—140人的,每人给予50元奖励;140人(含140人)以上的,每人给予60元奖励。奖励资金从市旅游发展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加强与航空、铁路部门的合作,对新增国内主要客源城市直达贵阳的航线、旅游列车,市财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补助和奖励。(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发改委)
对独立核算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1、加快发展会展业
    力争2010年建成金阳会展中心。对符合规划新建的会展中心、展览馆,按程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积极引进国内外专业会展公司策划大型会展。凡经营会展场馆的新办会展企业,从开馆及开业年度起,前3年企业营业税征收后,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留存部分的50%补贴企业用于企业发展。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企业所得税征收后的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补贴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后2年按企业所在地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补贴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对引进300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分别按3万元、2万元的标准奖励引进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地税局、金阳新区管委会)
    12、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
    经认定的市重点物流项目,按程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由同级财政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3年期贷款贴息,并由项目所在区(市、县)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建设局)
    对入驻物流园区的企业,从开业年度起,前3年企业营业税征收后,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留存部分的50%补贴企业用于企业发展。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企业所得税征收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补贴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后2年按企业所在地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补贴企业用于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商务局)
经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或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地税局)
    对工商企业将仓储、运输等主要物流业务首次通过整体招标方式委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按照每年实际发生物流业务金额的1%,由同级财政给予委托方补贴,年最高补贴额为50万元,最多给予2年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6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3、大力发展金融业
    对国内外著名的金融企业在贵阳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股份制金融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补助200万元;区域性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对金融机构因扩大经营规模和安全防卫的需要所支出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力争2年内组建贵阳农村合作银行,2010年贵阳商业银行上市。按照国家部署,认真做好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落实工作,对在我市农村地区新设立的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优先提供营业网点用房,所在地财政连续5年按其年度内为我市的企业和农户等投放贷款新增余额的0.1%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14、大力发展文化传媒业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文化活动,其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地税局)
    利用文物设施开展旅游项目的单位,从每年的景区(点)经营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0%比例的资金,用于本景区(点)文物保护,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旅游局)
    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发改委)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参与文化企业的改制。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发改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40%。(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15、大力发展科技及信息服务业
    动漫企业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其自主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申请享受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按适用税目和税率征收营业税;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进口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信息产业局)
    对本市获国际性、国家级、省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给予与获奖资金同等金额的奖励,奖励资金从信息产业专项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信息产业局)
科技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市及区(市、县)政府从年度同级财政的应用技术与研发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作为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创新孵化、成果推广、科技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地税局)
    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按当年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已获得国家、省补贴的认证项目,如国家、省补贴数额不足实际认证费用50%的,给予差额部分补贴。(责任单位:市信息产业局、市科技局)
    16、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
    对服务社区居民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用自有房新开办或租房且租期超过3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政府给予一定补助。对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社区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物业管理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符合规定的代收费用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免征营业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民政局)
    城市新建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业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要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对老城区确无社区服务用房的,结合旧城改造,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7、改造提升商贸流通业
    传统商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利用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现状、土地使用者和用途的前提下,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运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支持发展电子商务。重点支持网上交易、网上结算、信息发布显示屏等信息化建设项目。对上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按照不超过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投入的50%的比例进行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信息产业局)
    对在本市拥有5家以上直营店铺,符合《连锁店管理经营规范》的连锁企业每新增开一家直营连锁店(特许、加盟连锁店除外),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对连锁企业建设的信息系统,给予总投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支持;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改(扩)建项目按银行贷款到位金额及当期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服务业企业向公共排污管网达标排放污染物至污水处理厂的,不再缴纳排污费。餐饮企业在农贸市场上零星购买农副产品、低值易耗品等,因无法取得发票的,经税务部门认可后,可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
    对新建特色商业街(含餐饮业特色街)项目,市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定补助,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以上项目,按程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对符合《贵阳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新建及搬迁后实施异地建设的专业批发市场,按程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对建设项目按银行贷款到位金额及当期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新建农贸市场按实际建设装修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0—4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创建国家级绿色市场的,每平方米给予100元的认证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建设局)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8、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9、对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内配套的及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区内工业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出口货物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0、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研发、设计、创意、服务外包、数字内容开发、影视制作、为节能减排提供专业化服务等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文化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1、对服务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2、对服务业企业(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按企业缴纳部分给予补贴,并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23、建立重点行业发展引导资金。市财政在统筹整合市级用于扶持服务业方面资金的基础上,从2009年起,新增2000万元作为全市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引导资金,并视财力和发展需要逐年增加,主要通过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加大对我市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新兴行业以及品牌培育等方面扶持,以更多地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各区(市、县)也要在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4、实行服务业发展“以奖代补”办法。在市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以奖代补”,对税收、就业等贡献大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获奖企业所在地财政原则上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25、建立服务业企业发展信用担保平台。根据我市服务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市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促进服务业企业发展的信用担保资金,专项委托市商业银行开展对服务业企业发放贷款的担保,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市商业银行在原有担保放贷的基础上专项放大对我市服务业企业的贷款规模,规范融资业务,加强信贷监管,促进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业银行)
    26、用好用活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每年从技改资金中安排用于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资金,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额度不得少于30%。(责任单位:市经贸委)
    27、实行保护性收费政策。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惩罚性收费除外)。严禁擅自设立涉及服务业的强制性、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项目。(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五、加快服务领域改革开放
    28、推进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改革,逐步放开经营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委托企业经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业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城管局)
    29、推进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在食堂、宾馆、车队、会议等服务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给专业机构经营,条件具备的可转为主要由社会提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
    30、积极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规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1、支持服务业“走出去”。鼓励在筑服务业企业到市外、境外扩张发展,按其对外投资形成的在我市新增纳税额,给予投资项目贷款定期贴息。健全完善市重点服务贸易领域通关协调机制,为软件等服务外包业务开辟进出境通关“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信息产业局)
    32、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将其列入工业用水、用气类别,逐步实现与工业用水、用气同价。结合销售电价调整,逐步实现商业用电价格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接轨。(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
六、加强服务业发展的规划引导和服务管理
    33、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和政策体系。进一步细化、完善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突出本地特色;各区(市、县)根据全市服务业发展目标,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制订、细化并发布本地区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或修订旅游业、金融业、物流业、文化产业等相关行业规划和中央商务区等专项规划,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认真清理限制产业分工、业务外包等影响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加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商务局等)
    34、积极培育和规范服务业中介组织。发展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政府部门职能转换需要的各类流通服务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强化并规范中介组织在企业服务、部门协调、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职能。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企业行为、制订行业规划、维护企业权益、制定标准规范、实施人才培训、举办展会活动、统计行业数据、反映社情民意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构建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共同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工作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行业协会、商会给予表彰。(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民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35、优先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全市土地规划调控向支持服务业发展倾斜,在全市年度新增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服务业重点项目用地,确保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
    36、加强服务业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监管制度。加强对餐饮、食品、商贸、娱乐、医疗服务等行业的安全检查和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公安局)
    七、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37、充分发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我市服务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审定服务业相关行业和重点项目的规划,制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办法并监督实施,部署和检查涉及服务业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要切实充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力量,并明确市发改委一名副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各区(市、县)也可建立相应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领导,推动本地服务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编委办)
    38、加强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认真落实《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筑党发〔2008〕21号)精神,建立适应我市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人力资源培训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有计划地在市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服务业紧缺的专业,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扩大紧缺专业招生规模,鼓励校企合作。(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教育局)
    39、完善现代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各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快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逐步探索建立现代服务业及相关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相关发展报告。(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40、强化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将服务业发展作为考核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重要内容,根据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各区(市、县)不同功能定位,实行地区差别考核、相关主管部门重点考核,在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中相应加大考核权重。制定服务业发展专项考核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政府目标办、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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