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贵州省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要,实施西电东送战略工程,提高电网水火互济能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于2009年10月14日以发改能源[2009]25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兴义电厂新建工程核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同意建设兴义电厂新建工程。
一、《批复》中同意兴义电厂新建工程建设2台60万千瓦国产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项目单位为贵州兴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地点为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清水河镇。
二、项目动态总投资50.4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0.1亿元。项目资本金由贵州省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博达煤电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淄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黔西南州兴粤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按照42%和21%、20%、15%和2%的比例出资。资本金以外所需40.3亿元资金,由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解决。
三、本工程安装高效静电除尘、脱硫和在线连续监测装置,预留脱硝装置空间。电厂各项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四、项目单位要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电厂投产后,发、供电煤耗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五、《批复》要求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所需设备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并抓紧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