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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第18条第3款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4-09-29
来源信息:政务信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已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要求(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等)的前提下,可参照民营企业适用清单内容。根据《外商投资法》,国有控股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可以认定为外商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中明确垃圾固废处理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属于第一类应有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的项目,《清单》对第一类项目的规定是针对民营企业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应穿透计算国有控股企业中的民间资本参股比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宜认定为民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部分不宜认定为属于民营企业,故不宜作为特许经营者实施清单中第一类项目进行独资或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