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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核准变更
发布时间:2025-03-28
来源信息:政务信箱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因此,项目投资已超过当时申请的投资,并不需要重新办理核准手续,若投资规模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