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贵州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监审办法》)。为方便社会各方面更好了解《监审办法》相关情况,现解读如下。
一、《监审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国家政策要求。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按照国办函〔2020〕129号工作部署,2021年8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修订印发了《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要求各省根据该办法制定本省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是定价成本监审工作需要。《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贵州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0年版)》规定,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定价主体为授权的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镇供水价格,要以成本监审为基础。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供水价格改革,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应制定出台相应的成本监审办法。
二、《监审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监审办法》共分5个部分31条。一是总则。主要是文件起草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监审对象定义、成本监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等。二是定价成本构成。明确计入城镇供水定价成本项目主要由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三部分构成,规定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等。三是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细化明确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原水费、材料费、修理费、动力费、人工费等成本费用的审核标准,对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范围及其核定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对核定供水单位定价成本和核定供水量计算公式做出了定义,对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管网漏损率控制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四是经营者义务和附则。明确了供水企业在成本监审过程中应及时提供监审所需资料义务和未履行提供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资料后应承担的责任。五是对城镇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进行了定义。
三、《监审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监审办法》最重要的是结合了我省实际,适应我省水务一体化、城乡供水一体化改革进程,主要表现在:
一是为鼓励供水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延伸服务,做好供水“最后一公里”工作,明确“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定价成本。”
二是在原水费定义中增加两种情况:“供水企业直接从江河、胡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原水费为依法缴纳的水资源费;实行水务一体化的供水企业其原水费为该企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利于各价格主管部门在具体实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操作。
三是增加了实行特许经营的供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不同情况处理方法,有效指导《监审办法》的具体实施。
四是建立了供水企业降本增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人工成本方面,明确了在岗职工范围,设定城镇供水企业职工人数以15人/万立方米(日设计生产量)为定员参考上限;在核定供水量中增加了对输水管(渠)漏损率的规定,设定了管网漏损率控制标准,明确供水企业高于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形成对城镇供水企业制水输配全环节闭合式成本控制。
五是明确了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期间。“供水企业为正式营业或运营期不足1个会计年度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运营期不足2个会计年度的,监审期间为最近1个会计年度;运营期不足3个会计年度的,监审期间为最近2个会计年度;运营期超过3个会计年度的,监审期间为最近3个会计年度。”
四、《监审办法》从哪一天开始实施?
《监审办法》2023年1月10日印发,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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