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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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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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5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科技奖励制度是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推动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于1999年,至2024年共进行了4次修订。我省原《办法》制定于2001年,至2018年共进行了3次修订,施行20余年来,对规范我省科技奖励、助推我省科技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改革,原《办法》在申报方式、评审机制、监督惩戒等方面存在与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衔接不顺畅的情形。同时,奖项类别设置、申报主体及奖励标准等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因此,为紧密衔接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体系,修订原《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框架和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5章28条,包括总则、设置和条件、提名评审和授予、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对立法目的、设奖主体、奖项类别、基本原则、战略导向、部门职责等进行了明确。

第七条至第十三条:主要对授奖条件、奖项数量等进行了明确。

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主要对报奖方式、提名资格、提名责任、提名或授奖的禁止情形、评审周期、专家回避等进行了明确。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对提名者、候选者、评审专家及参与科技奖励评审组织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科研诚信严重失信的惩戒规定。

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主要对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施行时间等进行了明确。

三、《办法》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一)明确科技奖励的基本原则。强调科技奖励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进一步增强科技奖励的荣誉性和权威性。

(二)强化科技奖励的战略导向。强调科技奖励与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引导科研人员聚焦国家和我省战略导向开展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

(三)调整报奖方式。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由省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名,进一步压实提名责任,推动我省科技奖励工作与国家科技奖励体系相衔接。

(四)增设省企业技术创新奖。明确对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予以奖励,发挥科技奖励“指挥棒”作用,激活企业创新动能。

(五)细化了授奖条件。围绕推动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对授奖条件进行了细化,使省科学技术奖授奖条件与高质量发展需求更加适配。

(六)奖金数额的确定。明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有利于奖金数额的动态调整,旨在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七)规定提名或授奖的禁止情形。明确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或有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形的,禁止被提名或授奖。

(八)明确了法律责任。明确了提名者、候选者、评审专家及参与科技奖励评审组织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增加了科研诚信严重失信的惩戒内容。

(九)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规定社会力量设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奖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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