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企〔2013〕9 号
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经信局、工能局):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2]85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2]85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2]85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2]854号)、《关于做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推广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455号)和《财政部关于预拨第一批高效节能工业产品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109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将我省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补贴申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买并在我省安装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公告的生产企业相应规格型号的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等产品(以下简称高效节能工业产品)可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二、购买安装高效节能工业产品后,可直接向企业所在市(州)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财政补贴申请报告(见附件1)。市(州)节能主管部门初审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于每月底前将企业财政补贴申请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财政补贴申请报告审查。对符合申报规定的,省财政厅于次月10日前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到省发展和改革委,按国库支付规定直接拨付到购买使用企业(单位),同时抄送有关市(州)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将企业购买高效节能工业产品及财政实际兑现情况有关信息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不定期组织对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使用及资金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2012年11月1日后购买并实际安装高效节能工业产品的企业(单位)方可申请财政补贴资金,购买时间以发票开票时间为准。
六、资金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的,将扣回补贴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申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补贴资金的资格。
七、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各市(州)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强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等产品宣传推广力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九、各市(州)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调研,对符合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申报要求的,指导企业申报节能产品纳入财政补贴推广目录。
十、各市(州)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将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附件:
1、高效节能工业产品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2、(以下文件由省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通过网络系统下发,本文不印发)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2013年1月31日
附件1: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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