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材料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档案验收申请后,档案局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档案工作是否全面开展。
二、受理
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从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给予不予验收答复。对达到验收条件的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报局领导批准,组织验收组或委托项目所在市(州)档案局组织验收组验收,并印发档案验收的通知。
三、验收审查
对已经受理并印发档案验收通知的重大建设项目,验收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组对照《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进行实地检查,作出是否合格的验收意见。
四、决定
对档案验收合格的,报经局领导批准,5个工作日内印发同意项目档案通过验收的通知;对验收不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下达整改意见,待整改工作完成后,印发同意项目档案通过验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