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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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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核流程

(办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

法定条件

1、建设工程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2、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工作流程(申请、

受理、审查、决定)

1、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到地方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消防支队办事大厅申报。

2、窗口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凭证。

4、图纸审查。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法定

时限、承诺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法规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标准)

是否年检

(年检依据)

年检是否收费

(依据、标准)

投诉举报

途径及方式

0851-3990101

管辖权限

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公安消防支队办理

   

 一、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是指: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是指:

(一)设有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