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流程
(办理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法定条件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三)《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四)《贵州省文物局、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黔文物发〔2012〕124号) 二、申请人为列入发改部门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三)《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四)《贵州省文物局、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黔文物发〔2012〕124号)
二、申请人为列入发改部门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设单位法人资质证明材料; 二、工程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占地范围、工期、建设规模等);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开展文物调查勘探申请书。
一、建设单位法人资质证明材料;
二、工程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占地范围、工期、建设规模等);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开展文物调查勘探申请书。
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一)申报材料审查 申请人向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省文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内容审查 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主办处室提出相关审核意见,呈报分管领导; (三)决定 分管领导审查主办处室审核意见,提出处办意见;大型或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由分管领导报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主办处室根据省文物局审查决定组织专家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省文物局根据文物调查勘探评估报告向申请人作出建设工程文物调查、勘探意见书(建设工程另行选址或进行文物保护工程)。
(一)申报材料审查
申请人向省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省文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内容审查
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主办处室提出相关审核意见,呈报分管领导;
(三)决定
分管领导审查主办处室审核意见,提出处办意见;大型或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由分管领导报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主办处室根据省文物局审查决定组织专家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省文物局根据文物调查勘探评估报告向申请人作出建设工程文物调查、勘探意见书(建设工程另行选址或进行文物保护工程)。
办理时限
审查批准时限为20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决定的,由省文物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期限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是否收费
否
是否年检
年检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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