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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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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流程

(办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定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

5、建设项目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环境、景观视线、游览线路等无影响或影响较小;

6、落实好风景名胜区保护措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7、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用地的公众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

申请材料目录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文件;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

(三)填写《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式五份,项目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县(市)、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地区行政公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签署意见、盖行政公章;

(四)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一式五份(比例尺不小于110000A3图幅,交通、输变电及管道工程的地形图按实际情况确定),项目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县(市)、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地区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签署意见、盖行政公章;

(五)申报项目位置现状环境照片,项目选址相关的标明申报项目位置及用地范围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图纸,项目所在地县(市)、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地区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签署意见、盖行政公章。

(六)项目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

(七)项目所在地县(市)、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地区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提出的初审意见;

(八)重大建设项目应附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选址方案或建设项目对风景名胜区影响专题报告及其专家审查意见;

(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工作流程(申请、

受理、审查、决定)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三)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处长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办理;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四)工作人员提出选址意见,经处领导初审同意后,报总规划师及分管厅长审定;

(五)重大建设项目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选址方案。

(七)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办理时限(法定

时限、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踏勘时间。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由厅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标准)

是否年检

(年检依据)

年检是否收费

(依据、标准)

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举报电话:0851-536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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