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文件;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
(三)填写《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式五份,项目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县(市)、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地区行政公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签署意见、盖行政公章;
(四)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一式五份(比例尺不小于1:10000,A3图幅,交通、输变电及管道工程的地形图按实际情况确定),项目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县(市)、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地区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签署意见、盖行政公章;
(五)申报项目位置现状环境照片,项目选址相关的标明申报项目位置及用地范围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图纸,项目所在地县(市)、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地区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签署意见、盖行政公章。
(六)项目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
(七)项目所在地县(市)、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地区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提出的初审意见;
(八)重大建设项目应附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选址方案或建设项目对风景名胜区影响专题报告及其专家审查意见;
(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