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投资主体申请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情况、用能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耗能设备选型情况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项目所采用的节能措施(含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等。
节能审查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权限实行分级办理,由投资主体向同级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二、申请报告附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节能评估文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由有能力的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项目,由有能力的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表;其他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填写节能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