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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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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或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流程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法定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申请材料

目录

一、项目投资主体申请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情况、用能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耗能设备选型情况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项目所采用的节能措施(含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等。

节能审查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权限实行分级办理,由投资主体向同级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二、申请报告附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节能评估文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由有能力的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项目,由有能力的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表;其他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一、申报材料审查

申请人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投资主管部门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转主办处室。主办处室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合法;

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主办处室应立即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处室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内容审查

主办处室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收到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机关依据评审意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形成节能审查意见。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节能审查应在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时限内。

是否收费

是否年检

年检是否收费

投诉举报

途径及方式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