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规划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按核准权限,由投资主体直接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属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由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省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省管企业由监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向省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中央在黔企业和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二)申请报告附件
1、节能审查意见;
2、依法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出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项目筹资方案及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6、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属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储量1亿吨以上),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矿井安全核准报告、矿井开采方案批文、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矿井安全预评价报告、矿区范围划定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文、招标方案、矿井供水供电手续、银行贷款承诺函等。
----属火电项目的,应提交电厂技术方案审查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审批意见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招标方案、银行贷款承诺函等。
----属水电项目的,应提交取得水能资源开发权的有关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开发规划的审批意见及从公共安全角度对工程的技术审查意见、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电站技术方案审查意见、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淹没及工程永久占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招标方案、银行贷款承诺函等。
----属油气管道项目或存储设施项目的,应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压覆矿产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意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专篇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文物、军事、地灾、交通、林业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意见等)。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经卫生行政许可部门审核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在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项目的,应提交卫生部门的相关评价报告等。
----交通运输类项目需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属铁路专用线项目的,按项目所在地所属铁路局的要求,办理项目接轨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