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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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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征收林地预审意见流程

(办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法定条件

1、符合林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符合林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3、符合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总体规划,是否对重要景物、景点、景观产生重大影响。

申请材料目录

1、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项目核准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批复。

2、项目业主单位或个人应向涉及到使用林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拟使用林地预审意见的申请。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拟使用林地涉及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总体规划的情况。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用地规划红线图或者初步设计的图纸(1/2000——1/10000)。属于各类园区、单独选址的项目,应提交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总体规划或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实施方案的图纸(比例尺同上)。

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

审查、决定)

(一)申报材料审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拟使用林地预审意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其申请材料由林业主管部门办公室统一接收。办公室连同申请材料一起转主办科(股)室。主办科(股)室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材料是否规范、合法;

2、项目是否已经完成了应履行的批准手续。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科(股)室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公室出具拟使用林地预审的初步意见,并注明日期,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章或林地审核专用章,并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省林业厅正式出具该项目的占用征收林地预审意见。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满足条件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调整项目拟使用林地的意见和建议,待业主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整或修改完善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公室方可出具拟使用林地预审的初步意见,并逐级上报。

对业主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需要确实不能进行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提交不能进行调整或修改完善的原因和理由,并在出具的拟使用林地预审初步意见中陈述清楚后,逐级上报到省林业厅,由省林业厅统筹协调解决。

(二)申请内容审查

1、根据项目业主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有关图纸与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进行叠加,初步测算出项目拟使用林地的总面积。其中:林地类型面积、地类面积。

2、是否涉及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林地。若涉及则应当分别初步测算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拟使用林地的面积。

3、是否涉及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的林地。若涉及则应当分别初步测算出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管理服务区、生态保育区拟使用林地的面积。

4、是否涉及国有林场的林地。若涉及则应当分别初步测算出拟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总面积。其中:林地类型面积、地类面积。并在占用征收林地预审初步意见中载明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是否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的情况提出的主要意见。

(三)审定。项目业主单位或个人获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拟使用林地预审的初步意见后,应报请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省林业厅审定后正式出具项目占用征收林地预审意见。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占用征收林地预审初步意见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计时。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省林业厅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补正、协调、调整、修改完善相关规划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所需时间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凡符合办理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是否收费(收费

依据、标准)

是否年检

(年检依据)

年检是否收费

(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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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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