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审
1、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完成情况和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
2、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组织管理情况;
3、项目资金来源、到位以及使用情况;
4、项目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核算情况;
5、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以及收尾工程情况;
6、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情况;
7、项目建设目标完成、运行和效益情况。
(二)审查
1、项目结算资料完整性情况;
2、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合同签订情况;
3、设计变更和签证管理情况;
4、结算工程量情况;
5、甲供材料、设备情况;
6、材料价格调整情况;
7、合同执行情况。
(三)复核
1、因工程量及单价调整等技术性审减施工单位结算造价的;应与建设单位(必要时应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逐项核对,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必要的签认手续;
2、评审审增项目决算投资的,评审机构应逐项目说明理由,审增后项目总投资不能超过批准概算总投资。
(四)结论
1、评审结论应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并经其签字、盖章,明确“同意或不同意评审结论”的书面意见;
2、评审报告内容应详实,逐项反映重点评审内容的评审结果,并附:
①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复印件);
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③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汇总表(明细到分部工程)及待摊投资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