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单位向省经信委提交申请材料。
2、主办处室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主办处室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予以办理。
3、主办处室组织验收组赴项目现场查验,符合有关要求的,主办处室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主办处室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及整改要求。主办处室初审后,将初审意见提交委分管领导决定。
4、审查结束后,主办处室根据审查结果制作决定文件。需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的重点耗能项目,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制定决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