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项目:
1、由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2、厅基建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受理决定。
3、厅基建处进行实质审查;需现场勘查检验,组织专家评审。
4、厅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5、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6、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7、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8、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9、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制作《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10、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11、省交通运输厅向当事人送达许可决定书、验收鉴定书、验收证书。
二、港口项目:
1、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基建处提出竣工申请。
2、省交通运输厅基建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按照《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的要求和程序实施竣工验收工作,出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4、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省交通运输厅自《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