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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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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交通项目和修复项目竣工验收流程

(办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法定条件

一、公路项目: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二、港口项目:

1、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汽、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申请材料目录

公路项目:

1、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包含竣(交)工验收文件、单项工程验收文件、建设依据及上级有关指示、征地拆迁资料、工程管理文件、决算和审计文件(支付报表、财务决算文件、工程决算文件、项目审计文件及其他文件)等,并预填《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第一至十项;

2、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

3、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包含监理管理文件、工程质量控制文件、工程进度计划管理文件、工程合同管理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等;

4、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包含竣工图表、施工质量控制文件、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文件、进度控制文件、计量支付文件、合同管理文件、施工原始记录等。

二、港口项目:

1、竣工报告;

2、质量监督报告,建设(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报告;

3、竣工决算报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4、消防、环保、安全、档案等专项验收意见。具体格式及编写内容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

审查、决定)

一、公路项目:

1、由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2、厅基建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受理决定。

3、厅基建处进行实质审查;需现场勘查检验,组织专家评审。

4、厅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5、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6、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7、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8、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9、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制作《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10、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11、省交通运输厅向当事人送达许可决定书、验收鉴定书、验收证书。

二、港口项目:

1、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厅基建处提出竣工申请。

2、省交通运输厅基建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按照《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的要求和程序实施竣工验收工作,出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4、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省交通运输厅自《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15个工作日办结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标准)

是否年检(年检依据)

年检是否收费

(依据、标准)

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省交通运输厅监察室电话:59546915992144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