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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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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流程

(办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

法定条件

1、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2、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符合消防法规和国家、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一)备案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作流程(申请、

受理、审查、决定)

1、申报。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2、审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确定抽查对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已经备案的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

4、组织检查。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二十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办理时限(法定

时限、承诺时限)

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标准)

是否年检

(年检依据)

年检是否收费

(依据、标准)

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0851-39900101

管辖权限

一、市、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商场、市场;

(二)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0平方米的工业区、商业区、住宅区;

(四)已经支队消防验收合格的,局部用途需要变更的建设工程;

()分期建设且前期已经支队消防验收合格的后期建设工程;

(六)其他支队认为有必要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

二、其他建设工程由县级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实施。

备 注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是指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是指

(一)设有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