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批复情况、资金来源金额及构成情况(包括计划情况和截止申请日实际到位情况)、项目主要设计、施工、服务单位、项目主要变更和预计将发生变更情况、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达到使用条件的情况、项目预计投入使用时间、截止申请日的投资完成情况。并将填写完毕的《待审重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提前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待审重点建设建设项目各单项工程完成进度情况表(提前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待审重点建设项目主要变更或预计变更情况表(提前申请竣工决算审计)》作为报告附件报审计机关。
二、建设单位申请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提供的资料:
建设单位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立项批复情况、资金来源金额及构成情况、项目主要设计、施工、服务、供货单位、各单项工程验收及结算办理情况、项目交付使用时间。如果资金来源含财政性资金,报告中还需说明财政部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情况。同时填写《待审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待审建设项目已经办理结算工程明细表》、《待审建设项目收尾工程工程明细表》和《待审项目工程主要变更情况表》作为报告附件报审计机关。
三、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有关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委托合同、协议;
2、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含概算)批复;
3、中介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由中介机构和项目审计委托单位改章);
4、中介机构负责人、审计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5、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6、审计报告数据相应的支撑材料。
四、审计机关决定对申请项目审计后需要提供的材料:
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需要达到竣工决算审计条件。达到竣工决算审计条件是指:项目范围内所有主体工程和大部分附属工程已经交付且质量合格,并已办理完结算,整个项目处于可以使用或基本可以使用状态,未交付的附属工程预计总投资不超过项目总概算(预算)的5%。同时,建设单位已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表。正式审计前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
2、有关行业管理的审批文件。例如:用地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水保批复文件;
3、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标底、投标标书、评标报告、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答疑及会议纪要;
4、各参建单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工商登记证书、资质证明文件、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及预算编制、结算审查人员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6、各类合同。包括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总承包合同下的分包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
7、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单项工程验收资料、地勘资料、质量评定资料;
8、施工图及竣工图(含电子文件);
9、工程结算资料。包括结算书、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含钢筋翻样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
10、各单项工程的验收资料;
11、竣工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未完工程明细表;
12、项目财务账册、凭证、报表、剩余物资清单;
13、建设单位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咨询、审核的成果报告;
14、与审计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财务软件及与项目有关信息管理系统名称与版本。
五、审计过程中需要提供的材料:
在审计过程中,为了某个审计事项的需要,需要建设单位根据审计组要求,提供有关项目建设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