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重大设计变更)
(一)申请:项目单位向相应处室提交申请和相应资料。
(二)受理:主办处室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处室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予以办理。
(三)审查:主办处室组织专家对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进行评审,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行业意见,根据评审意见和行业意见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意见提交委分管领导审定。如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研报告批复总投资10%以上的,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报原可研报告审批部门批准。
(四)决定:审查结束后,主办处室根据审查结果制作决定文件。需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的项目,经委主任会审议通过后制定决定文件。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施工图预算复核
(一)申请:项目单位向相应处室提交申请和相应资料。
(二)受理:主办处室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处室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予以办理。
(三)审查:主办处室组织专家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意见提交委分管领导审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施工图预算总投资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
(四)决定:审查结束后,主办处室根据审查结果制作决定文件。需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的项目,经委主任会审议通过后制定决定文件。
三、调整概算
(一)申请:项目单位向相应处室提交申请和相应资料。
(二)受理:主办处室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处室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予以办理。
(三)审查:主办处室组织专家对调整概算进行评审,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行业意见,根据评审意见和行业意见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意见提交委分管领导审定。
(四)决定:审查结束后,主办处室根据审查结果制作决定文件。需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的项目,经委主任会审议通过后制定决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