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对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97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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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对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97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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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329376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05-22 09:05:0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对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97号提案的答复

  胡晓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新建住宅区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此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提案涉及我委的事项答复如下:
  一、我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标准相关政策出台背景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满足住户正常用电需求,2014年1月7日,陈敏尔省长签发了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施行《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由之前的开发商自行组织建设,改为由供电企业集中组织建设,开发商支付建设费用,并明确了供电企业负责建成后的运营和维护,更好地保障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可靠用电,规范和改善我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管理和建设方式,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保障各方权益。
  鉴于供配电设施建设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因此,《办法》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费用标准”,“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费用标准与供电企业结算供配电设施建设费”。为贯彻落实《办法》精神,科学合理制定好我省费用标准,我委对周边省份及全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进行了调研,形成方案并经相关领域专家、部分房地产及物业管理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完善后,出台了《关于我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4〕1705号)。
  一、我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水平分析
  与周边省(市)相比,我省标准低于广西、广州、三亚、重庆,与昆明标准相当。但上述省(市)的建设费用并未考虑后期维护费,加上我们拟订的基本供电容量配置较其它省份适度放宽,建设范围延伸至入户开关处。因此,从建设、维护成本角度看,我省标准实际上在周边省(市)中处于最低水平。
  二、相关管理要求
  按照“黔发改价格〔2014〕1705号”规定,供电企业收取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供配电设施的材料和设备的购置、施工、监理、调试、竣工验收、维护等,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要建立、健全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收、支台帐,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公开一次上半年度费用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我委将根据物价水平变化和费用使用情况,适时对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标准进行调整。
  胡晓风委员提出暂停执行《办法》及“黔发改价格〔2014〕1705号”文件的建议,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规定,对于省政府规章,没有暂停执行这一规定,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修正、修订或者废止。因此,在《办法》修正、修订或者废止前,“黔发改价格〔2014〕1705号”仍应继续执行。下一步,我委将加强对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将根据物价水平变化和费用使用情况,适时对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标准进行调整。省法制办将根据胡晓风委员的建议,积极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市场的调研,并根据调研情况及我省实际,适时开展《办法》的修正、修订工作。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22日       
  (联系人:刘菲;联系电话:0851-8525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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