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对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96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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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对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96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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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32940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06-12 10:17:4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对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96号建议的答复

黄俊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冶金企业暂缓收取用电基本容量费和全面实行电力直接交易扶持工业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省此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与省经济和信息委对接,并认真研究,现将建议提出问题答复如下:
  一、电价管理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上网电价以及销售电价均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二、关于基本电费的征收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315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我省基本电价是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可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根据自身用电负荷的特点自行选择。为促进我省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减少电费结算矛盾,2013年原省物价局对我省现行大工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等问题进行研究完善,取消用户暂停用电容量的时间和次数限制,放宽基本电费合同约定电量偏差值,督促供电企业对电力用户加强服务,最大限度的让利于电力用户。
  近年来,国家多次下文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出台电价优惠政策,并对各地清理优惠电价等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未按照国家电价政策执行的,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三、我省直接交易实施情况
  2013年,国家发改委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核定贵州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498号)批复了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标准:“核定贵州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的电量电价(不含线损)为每千瓦时0.1元,其中11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082元,22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063元”。
  今年年初,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省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了2015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经过双边协商、集中磋商等方式,全年共签约直接交易电量227亿千瓦时,为历年来规模最大。同时,省经信委也积极将岑巩县重点用电企业纳入直接交易范围,岑巩县秦箭铁合金有限公司、岑巩县华泉铁合金厂、贵州岑巩县鸿基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签订了6.63亿元千瓦时直接交易合同,获得电价让利0.03元/千瓦时,让利金额1989万元。
  目前,省经信委正在牵头组织开展电力竞价交易,通过竞价交易撮合成功的企业,可获得发电企业更大幅度的电价让利,省经信委将积极动员岑巩县重点企业参加。

 

  2015年6月12日
  (联系人:刘 菲;联系电话:8525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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