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329404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06-12 16:24:2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发展改革委对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99号建议的答复 |
梁嘉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电力部门对我县高载能企业电价优惠的建议》议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此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接,并认真研究,现将建议提出问题答复如下:
一、电价管理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上网电价以及销售电价均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二、国家关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政策规定
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规定,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大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直接交易价格由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直购电输配电价标准与损耗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2013年,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了《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对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国家有关部门不再进行行政审批,各地按照“电监市场〔200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继续推进。国家已核批输配电价的省份,按照核批的标准执行。未核批的省份,按程序报批”,并要求各地“减少干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指定直接交易的对象、电量和电价,不得以直接交易为名变相实行电价优惠政策。”
三、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标准
2013年,国家发改委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核定贵州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498号)批复了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标准:“核定贵州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的电量电价(不含线损)为每千瓦时0.1元,其中11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082元,22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063元”。按照现行火电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每千瓦时0.3709元及应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参与直接交易的110千伏用户购电价每千瓦时0.4867元,与现行大工业目录电价相比,每千瓦时低0.028元;参与直接交易的220千伏用户购电价每千瓦时0.4677元,与现行大工业目录电价相比,每千瓦时低0.037元。
四、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情况
今年年初,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省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了2015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经过双边协商、集中磋商等方式,全年共签约直接交易电量227亿千瓦时,为历年来规模最大。同时,积极将独山县重点用电企业纳入直接交易范围,独山长盛工业硅有限公司、独山县勇进铁合金有限公司、贵州独山恒鑫铁合金有限公司、贵州独山圣亚铁合金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签订了3亿千瓦时直接交易合同,获得电价让利0.03元/千瓦时。
目前,省经信委正在牵头组织开展电力竞价交易,通过竞价交易撮合成功的企业,可获得发电企业更大幅度的电价让利,省经信委将积极动员独山县重点企业参加。
2015年6月12日
(联系人:刘 菲;联系电话:8525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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