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对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59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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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对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59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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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329407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06-12 16:37:27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对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59号党派团体提案的答复

  民盟贵州省委:
  你委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价格政策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对此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与贵州电网公司对接,并认真研究,现将提案提出问题答复如下:
  一、电价管理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上网电价以及销售电价均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二、国家阶梯电价政策出台的背景及相关政策要求
  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09号),正式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但自2004年以来,受煤炭价格上涨影响,国家多次上调火电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但国家出于保障民生的目的,居民用电价格一直未作调整。因此,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应由居民承担的生产用电成本转由工商业用户承担,由此形成了工商业用户对居民用户的交叉补贴,并呈越来越严重的趋势,用电量越多的用户享受的补贴反而越高,既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也不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交叉补贴,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国家决定在全国推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规定,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按照满足基本用电需求、正常合理用电需求和较高生活质量用电需求划分为三档,第一档电量原则上按照覆盖本区域内80%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第二档电量按照覆盖本区域内95%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即覆盖率80%—95%之间的电量);第三档电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电量。我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分档标准是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指导意见》规定的覆盖率确定的。
  三、我省对阶梯电价政策的完善情况
  为在国家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阶梯电价对居民家庭电费支出的影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3年出台了进一步完善我省阶梯电价的相关政策。
  (一)阶梯电价从“按月执行”调整为“按年执行”
  阶梯试行之初,我省阶梯电价是“按月执行”,即居民用户按月缴纳电费,电价为每月实际用电量对应的阶梯电价分档标准。同时考虑到我省冬季用电量高的实际,电量按一般季节和冬季分档,4月至11月为一般季节,12月至次年3月为冬季,居民生活用电每月用电量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4-11月,第一档为每户月用电量170千瓦时(含)以内,第二档为每户月用电量170-310千瓦时(含),第三档为每户月用电量310千瓦时以上;12月至次年3月,第一档为每户月用电量210千瓦时(含)以内,第二档为每户月用电量210-380千瓦时(含),第三档为每户月用电量380千瓦时以上。为尽可能减少阶梯电价对居民电费支出的影响,从2014年1月1日起阶梯电价从“按月执行”改为“按年执行”,居民用户按月缴纳电费,电价按各月累计用电量对应年度电量分档电价标准,从第一档足额向下一档过度。第一档电量为2200(含)千瓦时以内,电价为每千瓦时0.4556元;第二档电量2200-4000(含)千瓦时以内,电价在第一档电量电价基础上上调5分,即每千瓦时0.5056元;超过4000千瓦时以上的用电量为第三档电量,电价在第一档电量电价基础上上调0.3元,即每千瓦时0.7556元。
  按年度为执行周期,简单易行,操作性强,包容性大,有利于居民用户在一个年度自行调剂用电量,用电量达不到第一档或第二档分档电量标准的月份所结余的低价电量,可以结转到年内的其他月份使用,以丰补歉,确保低价电量有效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阶梯电价对居民家庭电费支出的影响
  (二)免费电量电价的兑现由“即征即免”方式调整为“先征后返”方式
  为确保阶梯电价免费电量政策落实到位,我委将免费电量政策兑现方式由“即征即退”改为“先征后返”,每年按省民政厅提供的全省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总户数核算免费电量返还资金,由电网公司将资金划拨到专用账户后,通过民政部门发放给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
  (三)建立电量分档动态调整机制
  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对阶梯电价电量分档情况进行校核后,结合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自然增长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覆盖率,适时调整电量分档标准,确保电量分档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覆盖率,有利于不断满足由于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水平提高带来的居民用电自然增长的需求。
  四、关于所提建议的相关情况
  关于马大勇委员在《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价格政策的建议》所提建议,相关情况如下:
  一是关于合理提高第一档基本电量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阶梯电价分档电量标准不区分城乡,第一档电量按照覆本区域内80%居民用户的月均用电量确定,因此,我省阶梯电价分档电量标准应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我委将会加强对阶梯电价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按照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电量分档标准,确保电量分档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覆盖率。
  关于家庭人口数量差异问题,根据贵州省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公布数据,我省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24人,因此我委在阶梯电价实施细则中规定:对认定为一“户”的、人口数量过多(6人及以上)的家庭,经用户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材料以及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后,到供电局申请分表计量(新装一户)或执行合表用户电价。尽可能减少家庭人口数量较多家庭的用电支出。
  二是关于完善城乡低保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位问题。阶梯电价免费电量政策兑现方式由“即征即退”改为“先征后返”,通过民政部门兑现免费电量返还资金,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家庭不需再到供电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全省所有的低保、五保户都能够享受到免费电量政策,切实做到兑现免费电量政策全覆盖。
  三是关于推进落实煤电价格联动问题。自2013年以来,国家3次启动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下调火电上网电价,利用上网电价下降腾出的空间解决环保电价、可再生能源附加及实现工商同价等问题。特别是今年4月20日,我省利用火电降价的空间实现工商用电同价,“商业”用电电价水平每千瓦时降低0.231元,降幅约25%;“非居民照明”用电电价水平每千瓦时降低0.136元,降幅约16%。
  四是关于阶梯电价按年计算从冬季开始算起问题。我省阶梯电价按年执行是从1月1日抄见电量执行,实际上是上年12月份用电量,正好是我省冬季用电高峰。
  五是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问题。目前,我委正在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开展我省电力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六是支持清洁能源发展情况。贵州电网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大力支持我省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的发展。一是上网电量的支持。尽管我省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的装机容量小、调节性能差,难以远距离输送,贵州电网公司仍然燕飞按照国家要求全额收购其上网电量。二是上网电价的支持。由于风电、光伏发电成本较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我省风电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1元,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1元,均高于我省火电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每千瓦时0.3709元,甚至高于省内居民销售电价。贵州电网公司严格执行相关电价政策,有效支持了我省清洁能源发展。
  感谢您对我省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工作的关心,居民用电阶梯电价政策事关民生,我委将加强调研,继续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对阶梯电价政策加以完善。
  2015年6月12日
  (联系人:刘菲;联系电话:0851-8525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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