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省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90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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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省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90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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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329718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7-06-30 18:33:0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省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90号建议的答复

陶秀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贯彻执行黔发改价格〔2016〕1709号文件精神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有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维护费有关政策出台的背景

2014年1月7日,省人民政府公布《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我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由房开企业自行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了由供电企业负责组织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建成后的管理维护,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我委严格按照政府定价的有关工作要求,在依次开展实地调研、成本调查、集体审议、参考其他省份政策、多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房开、物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遵循收费标准要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低于周边省份标准的原则,于2014年9月28日印发了《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4〕1705号)。

二、政策执行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我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有关政策出台后,我委多次收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房开企业的反映和诉求,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认为《管理办法》指定供电企业对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实行垄断式经营并统一收费,维护供电企业巨额垄断利益,剥夺了房开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推高了房地产开发经营成本,直接影响购房者利益,是以行政手段排除和妨碍竞争的行为,应即时废止《管理办法》。二是反映包含管理维护成本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标准高于房开企业自建成本,现阶段房地产市场整体低迷,去库存压力大,资金链紧张,要求停止执行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标准。同时,其他出台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政策的省份也陆续出现与我省情况类似的反映和诉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工作组分赴各地开展调查,督促相关省份尽快清理纠正。目前,全国已经出台此项政策的绝大多数省份已经陆续调整或废止。

三、相关工作情况

对在相关政策执行中反映出的矛盾和问题,我委高度重视,由于《管理办法》属省政府规章,需经相关程序才能完成修订,为及时化解当前矛盾和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委于2016年11月7日下文暂停执行《关于我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4〕1705号)。

目前,省法制办正在对《管理办法》进行立法修订,我委将积极配合省法制办,加快推进《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并按照职能职责及时贯彻落实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同时,我委将加强对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的监督检查,督促电网企业规范其价格行为,确保黔发改价格〔2016〕1709号落实到位。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30日

(附注:公开发布)

(联系人:刘菲;联系电话:0851-8525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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