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95号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欢迎来到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个人中心   |  
无障碍浏览
|   适老版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建议提案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95号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32976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7-08-10 15:03:0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95号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省政府办公厅:

省工商联提出的《关于冷链物流企业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的建议》提案。被列为2017年省政协李汉宇副主席督办提案。现就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电价管理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中央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上网电价以及销售电价均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各地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销售电价表及相关适用范围执行。

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一)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政策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1041号)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已实现商业和工业同价的地区,按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执行,尚未实现商业和工业同价的地区,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

(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用的用电。”因此,储存农牧初加工产品的冷库企业用电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适用范围。

三、我省对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电价格的扶持政策

我委严格贯彻国家电价政策,2013年印发了《关于完善我省农业生产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格〔2013〕281号),按照国家规定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同年,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格〔2013〕121号),由于当时我省尚未实现商业与工业同价,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按照相应电压等级普通工业电价和非工业动力电价执行。2015年4月,我省实现商业与工业同价,按规定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四、周边省份相关政策情况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销售电价分类的通知》(湘价电〔2014〕107号)规定,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蔬菜冷链物流中冷库和鲜活农产品冷库用电属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属于大工业用电。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14〕122号)规定,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和鲜活农产品冷库用电,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大工业电价。我省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受电变压器容量均在315千伏安以下,与湖南、广西一样,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

五、办理意见

由于国家对农业生产用电的适用范围及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无权擅自出台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执行农产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今年,按照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取消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8分钱,同时,合理调整我省一般工商业和较低电压等级大工业输配电价,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最高降幅每千瓦时约0.1元,为下一步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奠定了基础。

目前,我委正按照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会同相关单位研究降低农产品冷链成本(包括降低冷库用电成本)的若干措施,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一步降低我省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成本。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委将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抓紧出台降低农产品冷链成本的若干措施,并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有效降低我省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成本,促进农产品冷链企业健康发展。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10日

(附注:公开发布)

(联系人:刘菲;联系电话:0851—8525461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