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329934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8-08 16:11:00 | |
文 号: | 黔发改提复字〔2018〕29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73号界别提案的答复(黔发改提复字〔2018〕29号 )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73号界别提案的答复
黔发改提复字〔2018〕29号
民建界:
你们提出的《关于优化我省民营医疗机构经营服务环境提高医疗覆盖及服务水平的建议》收悉。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给予民营医院医保普惠待遇”的建议
2014年4月及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分别下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两个文件在我省已经得到全面贯彻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全部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除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外,其他药品的价格也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省及各级价格部门没有出台任何干预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的文件及政策措施,12358价格投诉电话也没有接到一例相关投诉。医保定点资质由医疗机构自行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均可以纳入定点医保范围,目前我省医保定点名单中非公立医疗机构逐年增长。按照规定,各类政策文件的出台都必须开展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省发改委作为公平审查工作的牵头单位,正在逐步推进制度建设和审查成效,确保国家政策的切实贯彻执行。
二、关于“民营医院纳入医联体、签约家庭医生制度体系”的建议
我省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联体建设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框架基本搭建完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66号)明确,“鼓励医联体通过技术支援、人才培养等方式,吸引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并发挥作用”。《贵州省关于推进家庭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医改办发〔2016〕17 号)也明确民营医疗机构在签约中的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的重点是主动有所作为,加强宣传、推介力度,为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牵线搭桥,以技术和人才为纽带,因地制宜寻找结合点。由于这项工作需结合地方医疗资源开展,也希望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和公立医疗机构对接,扬长补短,填平补齐。我们将不断完善医联体组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完善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
三、关于“调整或取消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加价率制度,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尊重医护人员的劳务价值”
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明确,“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调整或取消该项制度不符合国务院政策规定。
关于取消药品加价率制度,自2017年9月起,我省所有公立医院已经全部取消药品加成。
关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不合理是当前医疗服务领域存在的客观问题之一,我委高度重视。2014年省物价局职能合并到省发改委以后,2014年11月即率先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权限下放到市州,并支持以县为单位制定调整方案,相应出台了《贵州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指导意见》和《贵州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指导意见》。从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按照省医改办对城市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启动地区的统一部署,经过5轮调整,截至目前全省共计执行23个医疗服务价格方案(含黔西南州对兴义市人民医院单独制定方案)。在西南地区率先启动、率先完成了国务院要求2017年9月30日前全面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今年年初,又会同省卫计委、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帮助各地明确思路、把握原则、抓住重点、落实措施,要求各地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下一步,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将切实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我省医疗事业不断发展。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3日
(附注:公开发布)
(联系人:孙毅松;联系电话:0851-85256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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