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5号建议的答复(黔发改议复字〔201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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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5号建议的答复(黔发改议复字〔201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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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329945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06-06 11:25:00
文  号: 黔发改议复字〔2019〕2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5号建议的答复(黔发改议复字〔2019〕24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

会议第125号建议的答复

黔发改议复字〔2019〕24号

李仕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排水企业生产电价按照当地居民(农业)电价执行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电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基本电费计收有关问题

2018年我委印发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9﹞496号),决定进一步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明确了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两部制电力用户可根据自身用电负荷情况,自主选择按上述三种方式之一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做到基本电费“据实计收”。

二、关于给排水企业用电价格分类的问题

按照《价格法》、《电力法》和《中央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省级以上电网销售电价、输配电价均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明确受电变压器315千伏安及以上自来水生产用电应执行大工业用电分类。在现行水价形成机制已考虑企业生产动力成本的情况下,建议一是相关给排水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损耗,以降低运营成本。二是我省自2016年大力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输配电价改革,大工业用电可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自主与发电企业协商交易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降低用电成本。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23日

(附注:公开发布)

(联系人:胡磊;联系电话: 0851-8525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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