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3279489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8-26 11:04:0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143号提案的答复(黔发改提复字〔2022〕34号)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143号提案的答复
黔发改提复字〔2022〕34号
姚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新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电价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新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权限和现行政策
按照《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随着新能源发电技术进步、建设成本降低,国家对新能源发电上网电价采取“退坡”机制,自2016年以来全国新能源发电各资源区上网电价均逐年降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2年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延续平价上网政策的函》,2021年起,新备案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均实行平价上网。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
二、我省大力支持新能源加快发展
我省作为我国的重要能源基地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按照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发展要求,积极贯彻绿色低碳发展新理念,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大力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推动贵州省能源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是新能源发电电量全额保障收购。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21年10月起全国统一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进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交易,通过市场形成价格。为支持新能源发展,我委印发文件明确新能源、垃圾发电、瓦斯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继续按现行价格机制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
二是千方百计促进新能源消纳。加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电网配套工程及网架建设,提升关键局部断面送出能力,支撑可再生能源在区域内统筹消纳。大力推进抽水蓄能、电储能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新能源调度运行,提高利用小时数,避免新能源出现弃风、弃光等情况。
三是强化新能源开发要素保障。“十四五”期间,我省在土地、林业、税收、财政等方面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增长、消纳、协调有序发展的支持力度。做好规划衔接,预留项目国土空间,保障用地指标;出台用地用林支持性政策,支持符合光伏发电项目等不改变原有用地性质的设施采取以租代征或临时占用的方式用地、用林,明确按要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三、关于提高新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的问题
目前省能源局正组织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新能源入市研究,我委将积极配合省能源局做好新能源交易方案及实施细则拟定工作,力争2022年下半年实现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以更好体现新能源的绿色电力价值,助推新能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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