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 省民政厅
关于持续推进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黔发改收费〔2020〕997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632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持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
(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应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照《贵州省社会团体民主选举指引》和《贵州省社会团体民主决策指引》,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民主机制,严格履行社会团体吸收或除名会员、会费标准制定或修改、收支预算、年终财务决策、大额资金支出等内部程序,加强信息公开,不断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的公信力。新修订的章程要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行政命令或其他方式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无偿交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认真梳理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化管理,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梳理汇总,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的经费支出,由相关行政机关纳入部门预算,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列入基本服务项目的,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不得向其所属分支(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
(六)持续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档次、缴纳办法及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处理办法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确定的会费标准,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要求调整。(省民政厅)
(七)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应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对于其他能够由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行业协会商会发布价格信息,不得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的有关规定,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2020年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上述要求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及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各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银行、证券、基金、期货、资产评估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的成本审核。2020年底前,财政、自然资源、住建、银保监、证监等行业管理部门要针对所在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存在的收费项目多、标准偏高、盈余较多、经费使用不透明、收费公示不完整等突出问题,综合考虑会员经营情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督促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及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九)强化收费源头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厘清政府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推动建立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制,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严把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入口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加强登记前审查,重点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论证,从源头上优化结构、提升质量。探索完善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清算流程,引导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自愿解散、终止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减轻市场主体多头缴费负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及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建立我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联动机制。发改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相关收费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适时将查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通报,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人社部门要规范职业资格和培训资质管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的监督检查;民政、住建、交通、自然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待国家出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后,指导制定完善行业内协会商会具体管理办法或服务规范,细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认真梳理行业内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增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监管能力。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对未脱钩、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对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及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工信、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要依托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12315”举报平台和中国社会组织公共平台举报系统等,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处理反馈机制,加强举报机制的宣传,对违法违规收费“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定期曝光行业协会商会的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强化行业企业自律,严格约束收费行为。2020年11月30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省相关部门及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三)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作用。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积极作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要及时反映行业企业诉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和政策性文件制修订,鼓励行政机关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及时总结推广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律、服务企业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省相关部门及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检查
(十四)组织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自查。民政部门组织行业协会商会按照“五个严禁”要求,对收费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对于违法违规收费,要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及时退还违法违规所得。指导相关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省民政厅及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五)集中开展年度抽查检查。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综合运用政策指导、行政约谈、提醒告诫等手段,及时宣讲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2021年3月底前,省有关部门将对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自查自纠情况开展抽查检查,确保整改到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及各市、州人民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总结评估此次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将打破服务垄断、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合计减负金额、好的经验做法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情况梳理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20年11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民政厅。,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申请设立、实施、管理、名称等内容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不得在评选前后和评选过程中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开展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四)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列入基本服务项目的,不得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不得向其所属分支(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民政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