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欢迎来到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个人中心   |  
无障碍浏览
|   适老版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目录>重点领域信息>价费服务>政策文件
关于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331086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4-01 16:17:0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 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389号)要求,为妥善做好停征价格调节基金相关工作,保障我省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2月1日起,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价格调节基金。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严格认真落实,妥善做好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和已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保障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是政府重要工作任务之一,按照国家要求,价格调节基金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后,所需资金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地方同级预算统筹安排。各地要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落实好相关要求,保障调控物价、稳定市场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跟踪、研究。
  三、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稳控物价总水平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保障调控物价、稳定市场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发改部门要创新工作方式,继续执行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粮油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开展好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发布,妥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工作,努力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其他重要商品价格基本稳定。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2016年4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