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331100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5-29 16:20:1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6﹞2975号)转发你们,并对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形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以城镇道路为载体的占道临时停车、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游览参观点、机场、车站、码头、殡仪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的配套停车场、城市郊区公共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服务收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统筹考虑财政投入、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并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四、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居民住宅小区非共有停车场服务收费,由约定所有关系的单位与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五、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服务收费,由停车场经营者按照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
六、上述不同类型的场所使用同一停车场,且具体收费标准存在差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进行区域划分,不同的区域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划分不清或无法划分的,停车场按照收费标准最低的类型收费。
七、我省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6﹞2975号)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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