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331135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11-13 14:29:00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公布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和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有关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11月12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通知,发布一批贵州省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医学美容、辅助生殖、激光治疗近视、心理咨询四大类。
通知明确,市场调节价项目将分类执行,医学美容及辅助生殖自下文起暂在省及市州级公立医院试行一年;激光治疗近视及心理咨询不设试点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均可开展。试行期间对患者因公、因伤、因病造成的医学美容需求,继续按照2003版政府指导价项目执行。
通知要求,开展市场调节价项目的公立医疗机构须取得卫计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各医疗机构开展医学美容、辅助生殖时,须比照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方式。高值耗材不再设除外内容,纳入项目内涵打包收费;根据不同价值的高值耗材制定不同的二级项目。二级项目比照按病种收费实行一价制,即挂号诊疗费+治疗费用,不再区分诊疗、检验、除外内容、手术、麻醉等具体项目。实行一价制的项目不再向患者打印清单。
通知提出,医疗机构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并对服务对象实行告知制度,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价格、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管理,对不按规定报告、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市场调节价服务收费、违背患者意愿提供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等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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