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331153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10-30 10:21:00 | |
文 号: | 黔发改收费﹝2015﹞1142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发展改革委省 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5﹞1142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发改收费﹝2015﹞1142号
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农委,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5〕7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调整为:受益额 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1%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 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9%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7%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4%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09%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二、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因私护照补发费以及农业部门收取的国内植物检疫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13〕1494号执行,即:
(一)公安部门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每辆次70元。
2、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每本200元。
(二)农业部门
1、国内植物检疫费,降低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检疫费和产地检疫费标准,具体为:(1)调运检疫费,其中:粮谷类按货值的0.45%收取;经济作物类按货值的0.50% 收取;水(瓜)果类按货值的0.60%收取。2、产地检疫费,其中:粮谷类按产值的0.30%收取;经济作物类按产值的0.35%收取;水(瓜)果类按产值的0.45%收取。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费,粮谷类按降低后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降低后标准的30%计收。
2、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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