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331161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12-27 20:32:21 | |
文 号: | 黔发改收费〔2019〕1168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黔发改收费〔2019〕1168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黔发改收费〔2019〕1168号
省公安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转发你们,望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
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
二、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四、各级市场监管、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上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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