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331163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12-27 21:29:00 | |
文 号: | 黔发改价格〔2019〕1177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关于降低贵阳市辖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非居民用气配气和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9〕1177号)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贵阳市辖区及与其
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非居民用气配气
和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19〕1177号
贵阳市、黔南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委以成本监审结论为基本依据,制定了贵阳市辖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以下简称省级定价区域)非居民用气配气、销售价格和完善相关机制方案,并充分征求非居民用户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方案作进一步完善。现就降低省级定价区域非居民用气配气和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用气配气和销售价格
省级定价区域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下调为0.72元/立方米,同步将今冬明春采暖季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最高指导价,下同)下调为3.07元/立方米。明年4月1日后,根据气源采购价格变动情况实时联动调整。
二、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计算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现行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核定供销差率)。其中,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各类气源购进费用+管道气采购气量×核定的短途管道运输价格+非管道气采购气量×到城市门站实际运价)÷总采购气量。
(二)启动条件。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实行实时联动,即与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额实行同步同向等额联动。
(三)幅度控制。为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增加对联动额上限的必要控制,原则上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
(四)偏差校核。因气源构成比例和价格变动幅度存在不确定性导致的气源采购价格测算偏差,在下一联动周期进行清算。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降价措施。调价前后的气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均用气量乘以调价前后的各自天数确定,确保降价红利传导到位。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价格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一、二档算数平均水平和非居民用气价格中的较低价格。对天然气用量较大的用户,可统筹考虑其行业属性、需求价格弹性等因素对价格折让幅度作出公平、合理安排。
(二)强化需求侧管理和气源采购成本控制。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城镇化进程、能源结构调整、价格变化等多种因素,精准预测天然气需求,努力实现供需动态平衡,切实强化供给保障。要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最大限度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三)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进一步简化流程、压缩时限、提高效率、提升服务,切实增强用户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持续优化用气营商环境。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6〕113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