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330997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12-08 10:10:1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 |
行政服务事项流程图(33)
行政服务事项名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
法定条件 |
一、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二、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二)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三)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四)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五)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
申请材料目录 |
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认定资料: 1、提交《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产品)申报表》 2、该企业(项目)有关说明材料。 |
工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1、企业或项目单位向该企业(项目)所属的市(州、地)发改部门提交申请、《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产品)申报表》和该企业(项目)有关说明材料。 2、市(州、地)发改部门在征求同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 3、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按照认定条件和内容,进行认定审查。 4、如申报项目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则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注:该类情况的审核,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7月底前,审核工作在受理截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 (1)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3)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5、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审核意见,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6、企业对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原作出认定结论的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议,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应予受理。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提出论证意见,并有权变更下一级的认定结论。 |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
凡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项目),在提交所需材料后,自规定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由市(州、地)发改部门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按照认定条件和内容,在45日内完成认定审查。 |
是否收费(收费依据、标准) |
否 |
是否年检(年检依据) |
依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年检 |
年检是否收费(依据、标准) |
否 |
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
举报电话:0851-528051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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