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330999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12-08 10:10:5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服务事项流程图(35)
行政服务事项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法定条件 |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准入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
申请材料目录 |
1、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市(州、地)发展改革委报送节能登记表或节能评估文件的申请文件; 2、项目单位自行编制的节能登记表(六份)或具有相应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二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资金申请报告)一份。 |
工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1、项目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材料。 2、主办处室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相关要求的,主办处室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审查,申请材料满足条件的,予以办理。 3、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要求的,主办处室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主办处室提出“不同意”的初审意见。主办处室初审后,将初审意见提交委分管领导决定。 4、审查结束后,主办处室根据审查结果制作决定文件。需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的重点耗能项目,经委主任会审议通过后制定决定文件。 |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
受理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备案,受理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受理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节能评估报告表和报告书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需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的时间顺延。 |
是否收费(收费依据、标准) |
否 |
是否年检(年检依据) |
否 |
年检是否收费(依据、标准) |
否 |
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
举报电话:0851-528051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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