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 发电厂项目二期扩建工程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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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 发电厂项目二期扩建工程核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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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文件
批复机关
批复时间
受文单位
项目法人
内容摘要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

黔西南州发展改革委:

《黔西南州发展改革委关于请求核准兴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二期扩建工程的请示》(州发改呈〔2017〕11号)及有关资料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5〕22号 )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等相关要求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黔西南州生活垃圾处理需要,同意建设兴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二期扩建工程。

二、项目单位:黔西南州兴义市鸿大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三、项目建设地点:黔西南州兴义市郑屯镇。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500吨/日焚烧炉一台,配套建设12兆瓦的发电机组一台,同步配套实施烟气、渗滤液处理设施等。

五、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520000200806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义龙国用〔2014〕359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兴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2017〕14号)等。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详见附件)。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如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招标投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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